高價買的鋼琴“變型”了
為了孩子的教育,鄒先生不久前不惜重金在橋北某琴行購買了一架價值三萬多的鋼琴,因為是大件貴重商品,為了安全起見,他選擇了送貨上門。但是,等到鋼琴送到家后,鄒先生卻發現實物與在店里看到的樣品大不相同,雖然是相同系列但型號卻不一樣,于是他便上網查了下,不查不知道,一查嚇一跳,二者相差甚遠,這架發來的鋼琴價格幾乎只有自己現場訂購那款的一半!
于是,鄒先生找到琴行老板林某要求換琴,或者退出差價,為此他在來安和南京之間奔波多次,均未得到滿意結果;商家要么置之不理,要么推脫責任,退錢更是絕無可能。在協商無果后,心灰意冷的鄒先生抱著試試看的心態走進浦口工商所求助。
當事老板總是避而不見
了解事情經過后,浦口工商所的兩位同志到琴行展開調解工作,但每次得到的都是店員都以“老板出差”、“老板生病”之類回復工作人員,就是見不到店主林某。經過多方打聽,兩位同志了解到,該琴行因為經營不善,即將關門大吉,正在清貨,問題比較嚴重。在多次尋人無果后,兩人干脆守株待兔,在店里等著林某,一等就是一兩個小時,最后,終于見到了店老板林某。
林某一開始態度很強硬,說是消費者購買的就是該型號鋼琴,執法人員于是要求其出示相關票據,卻發現協議上只寫了鋼琴的某個系列,卻沒有注明型號,有可能是當時商家故意為之;此時,工作人員拿出消費者挑選鋼琴時拍攝的照片,照片上可以清晰看出兩架鋼琴雖是同系列卻是不同型號,林某對此才啞口無言,承認確實是不同型號的鋼琴。
經調解退還差價1.2萬元
為此,執法人員指出,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》第十六條規定:“經營者和消費者有約定的,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”,對經營者的義務作出了認定;同時,第五十三條就經營者的法律責任也進行了規范:“經營者以預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,應當按照約定提供。未按照約定提供的,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履行約定或者退回預付款;并應當承擔預付款的利息、消費者必須支付的合理費用。”
有了確鑿的證據和明確的法條,商家知道無法蒙混過關,只好答應退回店里兩款鋼琴售價的差價6000元,但是細心的執法干部經過市場調查發現,兩架同系列但不同型號的鋼琴價實際價格竟然相差10000元以上,于是,當場出示了市場價目單。在兩名執法干部的批評教育下,最終商家同意退出差價12000元,鄒先生對調解結果非常滿意。
工商部門提醒消費者:在購買商品時,一定要在相關票據上注明選擇商品的詳細型號、規格、外觀顏色等,尤其是大件貴重物品,切勿疏忽大意,為一些不良商家留下可以操作的空間,造成不必要的經濟損失。